明年1月1日起我市 将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30 10:19:11      来源:廊坊日报
摘要: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了解到, 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调整,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保障...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了解到, 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调整,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保障金额由40万元提高到62万元,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这次政策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同时,对住院一般费用分段标准进行调整,新的分段标准为:2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90%,退休职工为93%; 2万元—5万元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92%,退休职工为95%; 5万元—8万元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94%,退休职工为97%; 8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96%,退休职工为99%。

提高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报销比例 将青光眼纳入特定门诊报销项目

政策调整后,住院费用中的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85%。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2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5%提高到90%。

参保职工需在门诊做青光眼手术,手术当天的相关门诊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参保职工应提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开通手续。

对普通床位费限价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版)》规定,此次调标后普通病房(含新建病房、改造病房)住院床位费按省、市、县三级实行限价支付计算。其中,省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40元计算,市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30元计算,县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20元计算;低于每日最高限价的按实际价格计算;高出每日最高限价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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