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烟花爆竹禁放通告

发布时间:2017-01-03 09:24:21      来源:廊坊日报
摘要:2017年春节的脚步正在慢慢靠近,为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社会风尚,近日,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了禁放烟...
2017年春节的脚步正在慢慢靠近,为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社会风尚,近日,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了禁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据了解,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的全部或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北环道,西至西环路(廊涿线)、光明西道、西昌路、S273(廊霸线),南至南环道,东至东环路(创业路)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沿线外侧200米范围)及廊坊开发区辖区范围为禁放区。

春节期间在空气质量允许的情况下,禁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正月初一可以全天燃放,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图书馆、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周围50米内;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重要军事区域;高层建筑(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米高的其它民用建筑)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区域;林地等重点防火区;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场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山林等易燃易爆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公安机关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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