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集中整治违停车辆5000余辆

发布时间:2017-02-14 09:23:53      
摘要:一直以来,机动车乱停乱放严重影响着道路交通秩序,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为确保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提高道路通行率,减少违法停车现象,...
 
 

一直以来,机动车乱停乱放严重影响着道路交通秩序,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为确保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提高道路通行率,减少违法停车现象,我市公安交管部门重拳出击,集中整治、严惩违法停车行为,对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做到“零容忍”。截至2月13日,市区共治理违法停车5000余辆,劝导教育驾驶人7000余人。

为了确保此次行动措施有力,交警部门坚决落实责任制,层层抓落实,细化到每条道路、每个路段。责任民警对各自责任路段进行勘察,对需要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

行动中,市区交警全警上路,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以保障路面警力的最大化。以各执勤岗点为中心向周边辐射,以摩托车和警车巡逻为线,点线结合全面治理,坚决不留死角。对违停驾驶人,交警部门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遇有驾驶人未离开车辆的,采取教育劝导为主,如经前期提示,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裕华路、永兴路等路段,交警部门专门设置了锥桶、护栏,摆放交通设施对违停车辆进行强制隔离,净化交通环境。针对违法停车现象严重的文明路、金光道、新华路、裕华路,交警部门新增设了禁停标志,全路段禁止停车。

交警提示驾驶人下列地点不能停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在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上述设施以外,不得停车;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逆向停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交警部门对驾驶人予以10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9条第2项规定,对于违反机动车禁令标志指示的,交警部门对驾驶人予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对于无牌、假牌、无法联系车主的机动车,交警部门将拖移到指定地点停放。

临近开学,交警部门还发放了《致广大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呼吁广大家长朋友自觉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位,尤其在上下学高峰期,不要随意停放车辆,共同营造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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