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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 北京将加大对欠缴道路停车费违法行为的催缴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19-12-08 12:46:42      
摘要:  据北京交通委网站消息,北京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加大对欠缴道路停车费违法行为的催缴处罚力度。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
  据北京交通委网站消息,北京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加大对欠缴道路停车费违法行为的催缴处罚力度。

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本市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按照北京道路停车改革总体部署,全市十六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三个时间节点启动改革,12月1日起第三批道路停车改革实施后,北京的道路停车收费已全部由“经营性收费”转变为“政府非税收入”,直接进入各区财政。

为保障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规定:“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为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交通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印发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催缴处罚意见》),明确了责任分工、缴费主体、缴费期限、缴费方式、处罚细则、催缴处罚工作要求、信用管理等内容。考虑到本市道路停车改革刚开始实施,广大停车人需要一个熟悉、适应的过程,《催缴处罚意见》规定,同一车辆在一个月内欠费未达到5次或欠费金额未达到200元的,不并处罚款。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欠费次数

欠费金额

罚款金额

5-10

200元(含)以上不足500元

200元

11-20

500元(含)以上不足1000元

500元

21次及以上

1000元(含)以上

1000元

次数、金额对应不同处罚档位的,按高者处罚。

道路停车改革实施近一年来,随着北京市区两级持续加大宣传力度,电子收费的方式被广大停车人知晓、接受和认可,“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理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同时,实施道路停车改革的区域已经扩大到全市范围,线上线下缴费渠道也不断拓展,各项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近日,交通部门对《催缴处罚意见》进行了修订。

在欠缴道路停车费的处罚方面,新修订的《催缴处罚意见》规定,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5次以下或欠费金额在200元以内的,也要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欠费次数

欠费金额

罚款金额

5次(含)以下

200元(含)以下

200

6-10次

2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

500

11次及以上

500元以上

1000

次数、金额对应不同处罚档位的,按高者处罚。

在欠缴道路停车费催缴方面,北京各区将不再合并催缴。原《催缴处罚意见》规定,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欠费行为合并计算,并由达到处罚档限所在区停车管理部门统一告知所有欠费信息,合并催缴。根据新修订的《催缴处罚意见》,在北京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今后将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并处罚款。

停车人可以登录“北京交通”APP、各区政府网站、市交通委网站查询缴费信息和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如遇到订单问题可向相关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除采取趸交收费方式的,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合规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超过30日未缴费将形成欠费。此次对《催缴处罚意见》的修订未对30天的缴费期进行调整,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除采取趸交收费方式以外,仍需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

目前,道路停车的缴费渠道分为线上线下两种。线上可通过“北京交通”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和支付宝“城市服务”等多种方式缴纳停车费;线下可前往北京市工商银行(全部555家网点)、招商银行(全部99家网点)、农业银行(全部336家网点)营业网点,通过银行柜台或自助柜员机进行缴纳。停车人可以自由选择缴费方式。

新的《催缴处罚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形成的欠费仍按2018年印发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处罚。即2019年12月(含)之前形成的欠费,仍按旧的规定进行处罚,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未达到5次或欠费金额未达到200元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不进行处罚;2020年1月形成的欠费(驶离车位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31日且未在30日内完成缴费)及之后形成的欠费,将按照新的《催缴处罚意见》进行处罚。

北京市还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并与车辆管理挂钩。欠缴道路停车费后,未补缴欠费或未接受处罚的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将不予办理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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